2013年的脚步即将离去,回望往昔,我们发现宗教事务中,宗教场所的修缮、拆建、扩建等问题频繁引发社会关注,成为公共议题。而这些争论,无不涉及到宗教法人地位的模糊。大量寺观教堂,尤其是道教和佛教活动场所,其法人地位始终未明确。在国家不断提高法治水平、建设科学治理体系的背景下,宗教领域法治落后的现状愈发凸显。如何提升宗教事务的法治化水平,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时,宗教立法仍旧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笔者认为,此刻应尽速启动宗教立法议程。
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律约有10个,只占5%左右,是极少数。而绝大多数国家则视其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在宪法保护信仰自由前提下依法行政,不单独制定特殊法律。单独设立这样的法律的国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传统天主圣职国家,如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在世俗化后确立了政权关系;二是前苏联阵营如波兰、匈牙利、捷克和俄罗斯等在90年代之后设立了宗教学术自由律,以重新界定信仰与国度与社群之间的地位。这两种情况与我们之国的情况都相差甚远,这也是中国不需要独立设定这种法律的一个理由之一。
然而,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督徒实践看,对于协调信仰与社会关系,并提高信仰事务之可靠性,即建立一部关于此主题的规章制度,将对未来产生积极影响。此举旨在具体实施宪法保障公民拥有信仰自由权利。一现代国度新中国修订过所有宪法都明白规定了公民享有的神学信念自主权,这也是神学存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不过在实施这项规定时实际效果差异很大,有人甚至将其中规定解释为有神学信念的人可以自行选择,而没有任何形式参与集会或仪式,那么就用这一点作为根据来干预其他人的行为。在当前社会对于有关神学概念理解不清晰的情况下,加上一部专门针对此类事件设置规章制度,以明确概念并调整思想显然是一件必要的事业。
通过制定关于此主题的一整套法律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那些追随某些特定的精神力量的人们获得他们合理要求。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主题制定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追随者通常占人口的大多数,他们早已被包含于普通生活管理政策之内而得到了保护。在我们的境内,由于这些追随者只占总人口比例较低,大众乃至政府处理问题时常常忽略这些因素。这也反映出许多直接关乎那些追随者的权益的地方,没有详细条款,因此要有一套全面覆盖该主题并落实每一个忠诚者的真实意愿的话语似乎非常合适。
最后,要想提高整个行业运作效率,为整个行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环境,还需进行进一步研究以确定最有效策略。此外还必须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创新来优化工作流程,以及改善用户体验。此举可能导致更多竞争压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潜力,因为它允许公司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并保持竞争优势。这是一个长期投资计划,它需要时间和资源,但最终结果将值得每个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