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的封建农奴制度

作者:彭官章 信息来源:土家族文化网 封建农奴社会是土家族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发展阶段。它创造了土家族历史上的灿烂文化,为土家族的形成和发展 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和研究显然 是很有必要的。 土家族的封建农奴制度表现为土官制度。它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唐宋时期的羁糜制度和元明至清初的土司制度。二者虽名异而没有质的区别。土司制度是羁糜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唐末五代土官制度的实行,标志着土家族封建农奴社会开始形成。 羁糜制度是在少数民族人民居住比较集中的边远地区实行的。各羁糜州由中央王朝加封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为长官,实行世袭,其职官名“刺史”,由朝廷赐给印信,也有自置刺史的。唐 王朝统一边远地区后,在各少数民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列 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号为羁糜云”。土家族地区从唐始实行羁糜制度。容美(今湖北鹤峰县)田行皋唐元和元年(公元八O六年)授为施州(今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刺史。石往(今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氏、酉阳(今重庆酉阳县)冉氏、五寨(湖南保靖司所辖芦荻、杜望、朱沱、乌引、白崖五恫)田氏皆从唐代始为土官。除王朝授职以外,“唐季之乱,蛮酋分据其地,自置刺史”。唐中和三年(公元八八三年)溪州(今湖南永顺及龙山一带)首领分据其地,自称 刺史。散毛〔今湖北来凤县)覃氏,唐有墨来送、覃行璋自为土官。 从唐末五始,羁糜制度在土家族地区普遍实行。到了宋代,羁糜制度发展到了比较典型的地步。“宋参唐制,推其雄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土丁,刺史皆世袭。”“以土治土卿羁糜”羁糜州普遍增多,仅溪州彭氏就辖有二十州。北宋时设有安抚使司,初以文官兼领,督视军旅,事毕则撤,后始为土官,一方。到了元代,除安抚使司外,又有宣慰宣抚长官司之设,羁康制度发展成了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分封土家族首领世袭官职“以土官治土民”的一种发展了的羁糜制度。“受朝廷之节制,完粮赋而不食体禄,听征调而不用军响,则世其官,世其地。”土司只对朝廷服号令,听约束而已,此外不复深求。故土司之设,无异令其自治。元代设有施南上桑植、下桑植等宣慰司,永顺、保靖、散毛、忠孝等宣抚司,高罗,大旺、木册、·施溶等长官司,龙潭、 南渭州等安抚司。明清两代在湘西设有永顺军民宣慰使司,领州三:南渭、施溶上溪,长官司六:腊惹洞、麦着黄洞、驴迟洞、施溶溪、白崖洞、田家洞。土司自置马罗洞长官司,设有保靖军民宣慰使司,领长官司二:草子坪、五寨,巡检司一:大喇司,设有桑植宣慰使司,领长官司三:上洞、下洞,茅冈。在鄂西设有施州军民指挥使司,领千户所五:左、中、右、大田、支 罗,宣抚司四:施南、忠建、散毛、漫水,安抚司九:龙潭、东 乡、金峋、忠洞、忠路、忠孝、高罗、大旺、沙溪,长官司七: 木册、唐崖、卯洞、摇把、上爱茶洞、下爱茶洞、剑南,蛮夷长 官司五:镇远、隆奉、西萍、东流、腊壁洞,设有容美宣慰使司,领长官司四:椒山玛瑙、五峰石宝、石梁下峋、水尽源通塔平。 在川东设有酉阳军民宣慰使司,领长官司四:平茶、邑梅、麻兔、石耶洞,设有石硅宣抚司。封建王朝通过这些土司政权机构来 统治土家族人民,一直到清代改土归流时为止。 历代王朝给土官赐给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印信。这是土官进行统治的合法根据,又是权力和威严的象征。因此, 土官要求得到王朝赐给的官印,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官印俱直纽九叠,篆文,皆铜质。 封建王朝在各宣慰司宣抚司设经历、儒学、教授、训导等职官,一般为流官担任,文武相杂,土流间用,以便直接控制土司。在土家族地区的边缘地带土汉杂居的地区,中央王朝还设置卫所,驻守重兵,弹压土司,加强军事防御,设有施州、永定、九溪等 卫,大田、麻寮、添平、安福等所,加强对土家族人民的统治。 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是领主奴役和剥削农奴的基础。土官是辖区内最大的封建领主,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田土山林都归土官所有,农奴不得轻取一草一木。土司占有大量的乎坦肥沃的土地,称为“官田”或“官地”,如永顺土司的“官庄田”就有十 处,达四百多亩。还有官山、鱼塘、茶园等石土司把土地按等级 差别分赐给各级官吏,让舍把(土司自置于土知州之下的官吏,相当于村长或寨头)头人分占。广大农奴只有“零星椅角之地”, 只能在“峰尖岭畔准其垦种”,平原处“不许开垦,一司之法, 所以守险而戒敌也”。农奴仅有的一块不毛之地,称为“份地”,不得典卖、转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司可以随意占为己有。农奴得到份地后,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得随便迁徙。农奴除在自己的份地上耕种外,还要为土司的舍把服劳役。土司的山和田,“役佃户种之。佃户者,皆其所买,不如奴仆”。土司不仅剥削土家族人民,而且还招收汉苗农民为佃农,龙山的苗民,施南的汉民,就是土司招佃安插的。土司强令他们交租纳税,“田土收其裸,以完粮赋”。总之,土官与土民的关系完全是人身依附关系。土官允许农奴在份地上耕种不是为了保证农奴的生活资料,而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劳动人手。 封建地租是在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制度。劳役地租是领主剥削农奴的主要形式。劳役地租分兵役和劳役两种。劳役制度的体现实际上是兵农合一的旗甲制度。土民用则为兵,“有事修矛以战”,“无事荷来而耕”。土官可任意征调 土民为兵,三年两征发,人数少则几千,多则数万,成为广大农奴的沉重负担。除兵役外,土民所服劳役也十分沉重。土官自己不事劳动,强迫农奴无偿为他们耕种。“土司土知州诸职,皆有山及田,役 佃户种之”。劳动产品全为土官所有,农奴没有任何报酬。不仅如此,土官衙署还有相当数量的执事农奴(家奴),如永顺土司衙署就有守卫衙署的“戎”旗,“土司有存城五营兵丁。每营一百名,一以备捍卫,一以供役使”,有狩猎役使的“猎”旗,龙山是土司的围场,“每冬狩猎,谓之‘赶仗,先令舍把头目等 视虎所居,率数十百人用大网环之,旋砍其草,以犬警兽,奔则鸟铣枪立毙之,无一脱者”,有经营花园的“苗”旗,“花园,即今治也(今湖南花垣县旧名永绥厅,此花园即指今县治),旧为保靖宣慰司花园,有妆楼镜阁之胜,杂植各色花卉”。还有营造首饰器皿的“镶”旗,专事磨面碾米的“米房”旗,供婚丧 喜庆役使的“吹鼓手”六旗,以及随从差遣的“伴当”七旗。 土司每用人侠,俱令舍把派拨,并无佚价,役使无时。”农奴还要为土司修屋建房。永顺土司衙署—老司城,位于永顺县麻岔公社司城大队的太平山南麓,是永顺土司经营近六百年(永顺第十世土官彭福石于南宋绍兴五年,即公元一一三五年建立司城, 到清代雍正五年,即公元一七二七年改土归流,共传二十三代, 五百九十二年)的地方,俗称为“土司小朝廷方。老司城方圆数里,横跨灵溪河两岸。其城有东西南北四大门,城内有正街、河 街,左街、右街、中街、五铜街、紫金街、鱼肚街。街道有三米 多宽,皆用鹅卵石嵌砌成各式图案。有官厅金蛮殿、玉极殿、圣英殿、祖师殿、观音阁、城陛庙、彭氏宗祠、八部大神庙、若 云书院等宏伟壮丽的建筑。城外还有内罗和外罗两大附廓城。俗传“城内三千户,城外百万家”。老司城这些工程浩大的建筑群 全是农奴用无偿的劳动营造的,可见土界劳役之繁重。更有甚者,土司视土民摇役为儿戏。传说土司为了锁住飞崖角(山名,因老 司城周围的山皆“万马归槽”,即朝向老司城,独飞崖角不朝老 司城),把近百里的农奴征调来,赶造了三千六百斤童的大铁钩, 三百六十斤重的大铁锁,三十六里长的大铁链,用铁链锁住飞崖 角,将另一端拴在老司城的铁柱上,用了九九八十一天的时间, 才锁住飞崖角。用此来惩罚飞崖角和炫耀自己。 实物地租是封建领主剥削农奴的劳动产品。领主把土地租给 农奴,“收其回裸”,“分纳粟粮”。征收秋粮时,土官用比汉秤大三四两的老戮征收,加重剥削农奴。实物地租的租额可以 随便增加,也无固定项目,“赋敛无名”。土民的额外负担繁多,各级官吏私征滥派,任意勒索。凡官舍下乡,按人户科派食物,凡委官舍把到任之始,派送贺礼,土民每年须向土官交纳蜜蜂黄 蜡若千,无蜂之家,因其曾经养殖,俱令买备供给,每逢年节,土民须给土司、家政、、舍把馈送节礼,各级官吏巧立名目,“指一派十,希图如己”。永顺、保靖、桑植三土司每年向中央王朝交纳二百八十两秋粮银,而此税不按田亩征收,永顺则收“火炕钱”(a民间饮奚,每一火坑征银二钱二分”),保靖则 收“锄头钱”(“每一锄人山,纳银三五钱不等”),桑植则收 “烟户钱”(同永顺),把负担转嫁到无田少土的农奴身上,“穷 苦土民实不堪命”。 农奴被束缚在土官制度之下,没有人身自由。土官对土民“刑条任意,抄没胃卖,听其所为”。土民的生活无异于奴隶。土民很少有土地,土官强迫他们操劳作,当苦工,“役使无时”。 广大农奴终年辛劳,“男勤于耕,野无旷土,女勤于织,户多机声”。但是,在土官野蛮的统治和残酷的经济剥削下,他们衣不蔽体,食不裹腹,往往“采剥草茎、树皮以为食”,过 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连封建王朝的皇帝也不得不承认:“土民如生水火”之中。 封建农奴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从奴隶内部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封建农奴社会代替奴隶社会是土家族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阶段。农奴社会的存在是由以下几个条件决定的:其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奴社会时期,社会牛产以农业为主,手工业只是农业的从属。土官占有土地,形成了自然经济 的基本结构。封建领主完全靠农业和手工业所生产的东西自给自足,很少同外界发生商品交换关系。每个土官所管辖的地区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其二,封建领主占有土地,是土地的 最高所有者。为了保证经常得到农奴的劳动力进行生产,他们拨出一些荒土高坡让农奴耕种,把农奴束缚在土地上,不准自由离 开土地,去选择别的领主。农奴丧失了自由迁徙的权利,其三, 农奴对领主的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封建领主拥有全部的权利,而农奴没有一点权利,在人格上附属于领主,并受其压 迫和剥削。领主对农奴有打骂处死之权,对农奴实行强制性的劳 动。领主和农奴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其四,生产工 具的落后和生产技术的低劣。农业生产以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农 经济为基础,只能进行个体劳动的小规模生产。这种分散的狭小 的个体劳动,只能使用粗笨和简陋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只能是 “刀耕火种”,“伐木烧舍”。由于生产水平的低下,加上封建领主的剥削日益严重,致使农奴不能维持生活,也不能维持再生产,使生产力长期没有显奢的进步。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土家族的封建领主与中央王朝在上的隶属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和“回赐”。领主对朝廷 一般是三年一贡。据《宋史》等记载,封建领主多次向朝廷贡献 名贵的寮香,水银、丹砂、黄蜡、虎皮、马匹、楠木等土特产 品,朝廷也给领主一定数量的货币和实物作为回赐。这种纳贡和 回赐的活动,在明代更为频繁,规模日益扩大。明初,每次赴京 纳贡的不到二十人。到了嘉靖七年(公元一五二八年),容美宣 慰司、龙潭安抚司每次进贡赴京人数达一千余人。这种纳贡和回 赐有两个结果:一是纳贡的次数频繁,物品增多,农奴所受的剥削愈重。一是朝廷回赐的物品种类和数量增多,土汉经济交流就 愈密切。另外,土汉民间贸易在农奴社会里有较大的发展。如“容美土司食盐,旧在川省各盐场零星易换”。到了明代,江西、 辰州、源陵等地的“贸易客民”纷纷进人土家族地区进行购铀活 动。虽然,“土司俗例,每逢年节,凡商贾客人俱须馈赠土官、家政、舍把、等以礼物,名曰节礼。倘有不周,非强取其货 物即抄掠其资本”。但是汉族商人(“外来之人”)还是有增无 减,有的甚至在土家族地区“买产落籍”。到了清初,连中央 王朝“禁约甚严”、“犯者按律治罪”的不准私贩的物品交换也 时常发生。如“湖广永顺之里耶(今龙山县之里耶镇)等处与川 省连界地方,素产焰硝,土人(指土家族人)以煎熬为业,外省 小贩多以布盐杂物零星换易,运至梅树地方分发,而私贩者即与 此处催船装载,分往各地发卖”。贸易者除汉族商人外,土家 族内部也逐渐产生了商人阶层,到了清初更为明显。“商贾皆土 著”,他们“依川江之便”,“逐末”经商,“负土货出境,往 来施南,以倩值资其生”。在一些交通方便的地方还出现了“百货丛集”的“巨镇”和三、五日定期进行物资交流的活动(谓之“赶场”)。土家族人民获得了汉族地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 料,吸收了汉族的先进文化,汉族人民也从土家族地区取得了各 种土特产品,吸收了土家族文化上的新东西。土汉人民经济上的 密切往来,大大促进了土家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封建农奴社会的制度是封建领主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领主官吏是领主阶级的代表,是统治权力的执行者,是领主阶级对农奴实行的工具。农奴社会的 法律,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领主阶级的意志。封建领主大地 所有制及由此而来的统治农奴的特权,都规定在法律上,强迫被压迫阶级服从它。农奴社会的军队、法庭和监狱等,都是保护领 主的权力、农奴反抗的一种暴力手段。所有这些,组成了封 建农奴社会的国家机器。领主依靠全部的国家机器对农奴实行残 酷的经济削削和压迫。 中央王朝的统治者采职“任各司裂土分治”的策略,使本来就具有割据性的土官政权,更加“具有独立自治之性质”。土 官是土家族中占有大量土地的封建领主。他们各自掌握一定辖区 内的经济和军事大权,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在其辖区 就是一个“土皇帝”。从唐末五代起,他们就开始充当封建王朝统治人民的爪牙,以羁糜州刺史的身份割据一方,得到封建王 朝的承认和加封。到了宋代,朝廷继续采取“羁度怀柔”的政策。各地土官首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宋廷发生了隶属关系。宋 廷并直接通过土家族上层在湘鄂川黔毗连的土家族地区设立了土丁。元明清时实行土司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土司官吏政权机构,用来统治土家族人民。土司是世袭的,一般实行长子世袭制。父死子继,但在无子的情况下也可兄终弟及(永顺保靖两土司系两 兄弟分领永顺保靖二司。永顺司至解放时共承袭三十二世,其中 有兄终弟及者二十五代。保靖司共承袭三+七世,其中有兄终弟 及者三十代)。妻、侄也有袭替的,如石硅土司曾由其妻袭职数年。土司的承袭、升降、裁革都须得到中央王朝的认可。土司有权自设官职和任免官吏,其下设有“”、“家政”、“舍把”、“头人”等大小官职。各司州下又建立军政合一的旗甲制度。每旗有旗长,管理本旗一切事务。各旗“分隶于各州司而统辖于总司”。在恩施、巴东、石往等地,于各司下设立里甲,各里每百户设“乡约”、“保正”等基层官员。层层设置的封建领主官僚机构,成为统治土家族人民的重要工具。 土官制定了一系列残酷的刑法,实行野蛮的统治。土官“虽受 王朝爵号,实自王其地”,是个土皇帝。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土官操握生杀予夺大权,“杀人不请旨”。永顺老司城前的八百湾(地名),就是以土司一次杀人达八百人之多而得名。传说永顺白鼻子土司十分残忍,“每次鼻子一发痒”,就要叫手下人从牢房里拖一个“犯人”来杀。“犯人”杀光了,就抓附近百姓来杀,就是使女也不放过。土司可以任意买卖和转让农奴,“缚而胃之境外为奴婶”。康熙年间,桑植容美土司掳掠保靖农奴数千名,折卖于湖北施南四川酉阳一带为奴。“土人有罪,小则土 知州长官司等治之,大则土司自治,若客户(指汉族)有犯则付经历(经厉为客官)”由。土司在审理各种案件中敲诈勒索。“无论户婚田土及命盗各案,未审之先不分曲直,只以贿赂为胜负。 造既审后,胜者又索谢恩礼,负者也有赎罪钱。甚有家贫无力出办者,即籍没其家产,折卖其人口”。土司刑法极端残酷,重则斩首,轻则施以宫刑、断指、割耳、杖责等刑。凡是偷拿土 司衙署的物品和反抗土司行为的者,皆处以极刑、断首。若土民怠慢土司的客人或过期与土司会面的都要被割掉耳朵。一般偷盗者处以断指刑。行刑时,土司亲自动手,其余罪名由下属官吏杖贵。土司还设有监狱,凡土民被关进监狱者,皆戴上沉重的刑具。“土司所用系人铁链,其刑粗壮,约百十斤”。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样一来,领主身兼立法者、裁判官和 判决执行人。他们成了自己领土上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统治者”。 军事机构是农奴社会的主要国家机器。土官“惟武力是务”。 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兵组成的军队。土兵是维护封建领主统治的主要支柱,是各族人民反抗的重要工具。土司把下属土民分属各旗,每旗百余人,由旗长领之。旗下设大头目,分管若干户,给予执照。旗上有经制、参将、游击等武职官吏,听命于土司,分管各旗,实行军政合一、寓兵于农的旗甲制度。土民便是土 兵“有事则调集为兵,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 凿”。..永顺土司有七十旗,散毛土司有四十八旗,保靖土司有十六旗,桑植土司有十四旗,容美土司有风云龙虎等旗。各土司 还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如酉阳土司“设立五营,副将五人,守备五人,千总二人,把总四十人。衙广门大旗书‘崇文振武,四大 字”。军费开支全由民间供给。各地还有训练土兵的坪场,永顺老司城西五里的搏射坪就是土兵走马练武之处,上兵的调遣有严格的规定:“调以著则饭者至,调以帚则扫数全出”。土兵 没有定额(“盖土人无不如兵,则兵固无定额也”。),视中央王朝征调的多寡而定,有时多达万余人。土兵在出征以前,还要举行仪式,“系牛于神前,以刀断牛首卜胜负。牛进则胜,退则败,而复进者先败而后胜,以此为验”。战前,把牛头和银子存 放于阵前,下令“‘有敢死冲锋者收此银,吠此牛首’。勇者报名汇 而收之,更盟誓而食之”。作战时,退者皆斩。土兵尚武精勇,阵法适当,队形严整,“凡战必捷,人莫敢樱”。由于土兵战斗力很强,土司往往利用它来争权夺利,扩大地盘,役使土兵掠夺人口和土地。 元至大三年(公元一三一O年)容美土司率领土兵杀千户及戌卒八十余人,攻劫麻寮等寨。泰定三年(公元一三二六年)又率十二岗土兵攻掠长阳。正德十四年(公元一五一九年)保靖宣慰使与两江口土舍为争夺地盘,仇杀数年。保靖副宣 慰使抢占两江口土舍的十四寨。两江口土舍借永顺土兵报仇,“往复仇杀,数年不息,死者五百余人”忠路与石往二土司为争夺边界攻杀不休,累年不决。土司不仅在内部互相吞并扩大地盘,而且还千方百计地向汉族地区扩展,如嘉靖至康熙年间(公 元一五二二一一一七二二年),容美土司就侵占了巴东连夭关以北,桃符口以南的地区。另外,在土司爵位的承袭上,土司内部矛盾也异常尖锐,土兵亦充当役使工具的职能。万历二十二年(公 元一五九四年)石往土官行职,土吏谋夺其印,集土兵围攻土官, 烧毁房舍八十余所。雍正元年(公元一七二三年)保靖土司死,总舍与土司子争夺袭位,派遣土兵互相攻杀,大动干戈。封建王朝也往往驱使和放纵土兵奸淫烧杀,抢劫掠夺,各地各族人民的起义。土司为了效忠中央王朝,“每遇征伐,辄愿荷戈前驱”土兵的足迹几乎踏遍了祖国各地,“西摧都掌,东抵苏松,南征鲁米,北遏辽东”。中央王朝征调频繁,土兵疲于奔命。 广大土兵对此极为不满。土司间的混战和中央王朝的征调,使土家族人民特别是土兵深受其害。 封建等级制是封建农奴社会制度的一大特征。在农奴社会里,等级森严,不可逾越。按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土司出,仪卫颇盛,土兵见之皆夹道伏”,下跪迎接之。否则“谴责诛杀”。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饶田”,舍把头人可分平地,农奴只能在山坡上开垦一块土地。在住房上也有严格的等级限制。土司盖房可 以“倚柱雕梁,砖瓦鳞砌”。舍把头人“许立梁(裸)柱,周以板壁”,平民百姓则只能“叉木架屋,编竹为墙”,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之罪”,或受刑,或杀头,俗云“只许买马,不许盖瓦”。等级制在称谓上也可灼见其一斑:土司自称“本爵”,土民称之为‘“爵爷”、“都爷”、“王爷”或“土王,’其妻日“夫人”,妾日“某姑娘”,幼子日“官儿”,女日“官 姐”,子弟任事者日“总爷”,其次曰“舍把”。土民对土司的父亲不能直呼其名,与其父名同音字也要避讳,曰“讳父名,如有犯者即遭斥责或打骂。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是维护封建农奴社会的得力工具。 封建领主荒淫无耻,过着奢侈豪华的糜烂生活。他们从不劳动,却住在“柱蟠金能,攘栋宏丽”的“曲房深院”里,摆着“琼笼玉席”,吃喝玩乐,花天酒地,挥霍无度。五代时土官吴著冲(又作吴著送)总以妇女数人戏舞于前,“回慎作喜”。 他还强迫农奴每天要给他送一只肥胖胖的野兽,供他吃喝。农奴结婚时要先让他行使“初夜权”。元明清初的土司亦如此,他们也要享受民间结婚的初夜权。至今土家族娶亲时,天未亮就得发轿启程,据说启程晚了怕土王索取“初夜权”。土司有妻妾数人,并有使女若干,生活极为腐化。土司下属官吏亦上行下效,每逢岁时令节及委官舍把下乡,俱令民间妇女摆项歌舞俏筋,甚至酒酣兴豪,“有不可明言之事”。土司修有凉洞(供夏天乘 凉)和热洞(供冬天保暖),如永顺土司之遗洞至今尚存。土司还修有私人别墅,如永顺宣慰使修有壶窝别墅,建有猛洞别墅。 其中有林泉、花园、池塘、钓鱼台等,专供土司游玩。土司的墓地十分豪华,“周迥用细磁勘砌”,殉葬品有金银财宝。永顺老司城紫金山挖掘了一座明代土司的墓葬,出土了大批的金银铜器(此墓已为人所盗)。墓为浮雕花砖拱砌,极为华丽宽敞。墓室左右各有一个陪葬女墓室,这实际上就是土司的地下宫殿。土司将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农奴的痛苦之上,传说一位土司喜玩火龙,每三年要烧一次农奴的茅屋,烈火冲天,连烧数个村庄。土司和 他的妻妾饮酒作戏,观看“火龙”,以此为乐。土司的统治达到十分腐朽的程度。 封建农奴制度是在奴隶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在早期曾 起过进步作用,但随着生产生产力的发展,到了清初,变成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桂桔,显示出对社会生产发展的阻碍作用,到了不得不变革的时候。 农奴制度的变革大约有如下诸方面的原因: 1.地主济经的产生和发展为领主经济的变革提供了条件。地主经济的产生是废除土官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汉族地区地 主经济的巨大影响,土家族地区的地主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使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土官制度的废除势在必行。过去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剥削形式,再也不能满足土官日益增长的要求,逐步在汉族地区实行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土司到处购买甲地。明初,慈利各土官购买产粮达一千余石的汉民田土。容美土司所 购买的田地广布于湖北的宜都、枝江和湖南的石门、澄州常德等地。土司一方面占有境内大量土地是封建领主,一方面又四处购买土地是封建地主。地主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冲击着农奴社会的经济基础。 2.农奴制度越来越腐朽,土民要求改变人身依附关系,废除土司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土司在其辖区内有至高无上的特权,“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广大农奴没有一点权利和人身自由,可以被土司买卖、转让和处死。土司强迫农奴为他们耕种土地,进行无偿的劳动。土司还规定有许多苛规酷例,对土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私征滥派达二三十种。土司还禁止土民随便迁徙。广大土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奋起斗争,反杭土司的统治。酉阳、容美、桑植等处人民纷纷控诉土司的罪恶,“自康熙以来,屡见于奏报”,“呼请改流”。强烈要求废除土司制度,使自己成为自由农民。土民要求摧毁土司制度,为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农奴的反抗斗争,动摇了封建领主的统治。 3.中央封建王朝势力和土家族封建领主势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有必要废除农奴制度,中央封建王朝力量强大,有可能进行改土归流。各地封建领主辖地数百里,拥兵数万,是独霸一方的地方割据势力,是名副其实的自王其地的“土皇帝”,妨碍着祖国的统一。各个土司自恃雄长,弱肉强食,互相吞并,干戈不息。战火不仅烧遍了整个土家族地区,而且蔓延到中央王朝的管辖区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的安定。土司制度的割据性和封闭性严重阻碍着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土家族社会的发展,严重妨碍着中央封建王朝的直接统治。明清两代特别是清初,经过康熙雍正的苦心经营,中央王朝封建主义集权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封建国家的经济荤事实力更加雄厚,封建社会发展到了戚盛时期。封建国家的强大有力量,为大规模地进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中央封建王朝在这样的条件下对土家族地区的土司进行了改土归流。 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在不得不归流的情况下,先后改土归流。雍正四年(公元一七二六年)桑植宣慰使被革职,以其地置桑植县,隶永顺府管辖,雍正五年(公元一七二七年)永顺宣慰司献土投诚,以其地置永顺府,以其附廓为永顺县,分永顺白崖崎地为龙山县,雍正七年(公元一七二九年)保靖宣慰司纳土,以其地置保靖县,隶永顺府管辖,雍正十二年(公元一七三四年)酉 阳宣慰司和容美宣慰司纳土,以其地分置酉阳直隶州(辖秀山、黔 江、彭水三县)和鹤峰直隶州,雍正十三年《公元一七三五年)施 南宣抚司和散毛宣抚司纳土,以其地分置施南府(辖恩施、宣恩、 咸丰、利川、建始、来凤六县)和来凤县,乾隆二十五年(公元 一七六O年)石往宣慰司纳土,以其地置石硅直隶厅。随着大土司的改土归流,土家族地区的四十多个小土司(以上列举者皆为大土司,各大土司互不统辖,但各大土司下有不少的小土司,其中,有的为中央封建王朝所封,有的乃是各大土司自设)也相继 纳土。同时,卫所地区的土官(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区设有施州卫、九溪卫及永定卫三卫。卫下之千户所隘官,有不少的职务由土家族首领担任。此问题另文论述。)也被改流。改土归流后,中央封建王朝对土家族地区颁发废除土司陋规、推行汉族 文化和扶植地主经济的法令,大批的汉人迁入土家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文化和技术,以及生产工具,使地主经济逐渐取代了领主经济。改土归流的最后完成,标志着封建农奴社会的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