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脚步即将离去,回望这段时光,我们发现宗教事务中,宗教场所的修缮、拆建和扩建等问题屡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无不涉及到宗教场所法人地位的模糊。面对国家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科学治理体系建设背景下,宗教领域法治落后的窘境愈发凸显。如何提高宗教事务的法治化水平,促进各方面综合考量下的宗教立法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我坚信,应尽快启动宗教立法议程。
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约10个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律,其比例仅占5%。绝大多数国家则视其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在宪法保护宗教自由前提下依法行政,不设单独之律。而这些单独立有专门法律的国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西班牙、墨西哥、秘鲁等传统天主教国家,在世俗化后确立政教关系;二类是波兰、匈牙利、捷克以及俄罗斯等前苏联阵营国家,在90年代之后设立了与我国情况迥异的新型宗教学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此方面实践显示,即便如此,对于协调寺庙与社会关系以及提高事务管理水平而言,一部针对性强且可操作性的“中国特色”宗教学说对我国也是高于弊端之举。
本文旨在具体落实宪法保障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并作为现代国家修订宪法规定中的基石。这也意味着需要建立一个清晰概念并理顺思想,以解决现行政策和条例无法有效应对的问题。在缺乏普遍认识的情况下,就更显得必要了。
通过实施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信仰者权益也是明智之举,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没有特定法律,而这种情况正好反映出我们的特殊需求:由于信仰者人口比例低,所以他们在一般法律中往往被忽视。此外,由于缺乏相关条款,他们未能获得充分保障,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覆盖所有情形的人文主义式规章对于我们来说具有意义。
最后,本文指出了建立系统性的优先级,即通过推动法院界定以消除不确定性,以及使得原来的组织机构能够进行合适调整,从而使整个制度更加稳固。此项措施对于整体提升社群意识至关重要,并且它将有助于塑造一种更加包容性的环境,其中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无论他们是否持有一种特定的信念或归属感。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实现这一目标,那么就可以说,我们已经迈向了一种真正现代化的人际关系模式,这样做会带给这个社会巨大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