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尾声,回望我们所处的时代,我发现宗教事务中一个又一个话题,如同潮水般涌现。它们不仅涉及到修缮、拆建和扩建,更是关于宗教场所法人地位模糊不清的问题。在这个国家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科学治理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面对宗教领域法治落后的现实。如何提高宗教事务的法治水平,这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立即启动宗教立法议程。
在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但占比只有5%左右。绝大多数国家将其视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独设立法律来管理。这两种模式与我们的情况迥异,因此我们也无需单独立法。但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设立一部统一的宗教法,对于协调关系、提高法治水平,是非常必要且有利的事情。
宗教立法之目的,在于确保宪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具体实施。新中国修订过几次宪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差距巨大,有人甚至用这种解释去干预其他人的信仰活动。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一部专门的宗教法律,是为了厘清概念、理顺思想,并保护信仰者的合理权益。
通过设置统一的人文规范,将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正面影响,因为它能帮助我们更加全面理解并尊重不同文化和信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共存。这对于提升我们的国际形象,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步。而且,这样的做 法还能够增强政府执政能力,让各项政策更加科学、高效,最终推动社会向着更高层次发展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