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尾声,回望我们所处的时代,我们发现宗教事务中一个又一个的问题层出不穷。从寺庙的修缮到教堂的拆建,从扩建到管理,无一不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宗教场所法人地位的模糊性。在国家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建立科学治理体系的大背景下,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那么,如何提高宗教事务的法治化水平?这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环节。
在世界上大约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0多个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国家将宗教视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独立法。而那些单独立法的国家,大多是在世俗化或历史变迁后设立政教关系,如西班牙、墨西哥、秘鲁等国,以及前苏联阵营如波兰、匈牙利、捷克、俄罗斯等国。
然而,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协调宗教与社会关系,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水平,一部专门的宗教法显然是必要之举。宗教立法旨在具体落实宪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权利,是现代国家应有的法律依据。但现实中,有些人解释宪法规定为信仰自由,但没有活动自由,从而干预了实际操作。在这样的环境下,一部专门法律来厘清概念和理顺思想显得尤其重要。
此外,设立一部综合性的宗教法律有助于保护信仰者的权益,因为在中国,由于信徒比例较低,他们在法律中的地位往往被忽视。而且,这样的法律将为提升整个行业的事务规范提供基础,并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如谁是某个场所法人主体等疑问。
提议设立一部关于这方面的事业已经持续30年,但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日益提高,现在正是时候采取行动。此时此刻,我们需要的是更完善的地方法律框架,以确保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促进整体社会稳定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