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到无欲则刚魏德东的宗教立法之我见

回顾2013年,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宗教场所修缮、拆建扩建问题,这些问题与法人地位密切相关。道教和佛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身份长期不明确。在国家提升法治水平、构建科学治理体系背景下,宗教领域法治落后现象更加凸显。如何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程度,作为绕不过去的话题,笔者主张立即启动宗教立法议程。

世界上大约有10个国家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律,而绝大多数国家将宗教视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并依法管理,不设单独的宗教立法。此外,一些传统天主圣职国如西班牙、墨西哥等,在世俗化后通过立法调整政教关系;而前苏联阵营国家则在90年代之后设立了保护信仰自由的法律。这两类情况与中国迥异,也成为了中国无需单独立法的一个理由。

然而,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际上的宗教学习表明,如果能迅速制定一部关于信仰的事务法律,将对协调 religions 与社会关系以及提升事务规章制度,有着巨大的益处。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专门针对 religion 的法律,以确保宪法中保障 religion 信仰自由权利得以实现。而且,由于在我们这个多元文化和少数人口持有不同信仰的人口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这种保护尤其重要,因为政府及其公民往往忽视这些特殊群体在日常决策中的影响。这样一部全面的 religion 法律就可以帮助全面落实这种自由,同时为提高整个 religious 事务规章制度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