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方意义

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发展史来看,那些具有原创性和里程碑意义的理论学说,其恒久的科学价值主要不体现为“某个具体的论断或说法”——可供后人不分时间和地点地遵照执行,而在于建树了“一种科学的方或世界观”——值得后人与时并与地俱进地予以继承和发扬。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我们常说,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切忌照抄照搬,克服教条主义等,其主要道理也在于此。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一语,见于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篇名著开宗明义:“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马克思接着指出:“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正是据此,马克思断定:“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在我国首版于1972年,主要依据俄文版编译,而1995年发行的第2版则参照权威性的国际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进行了严格的校订。对比这前后两个版本,可发现上列三段引文也做了多处修改,比较重要的改动有两处:一是,“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原为“对宗教的批判实际上已经结束”;二是,“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原为“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后一处修改尤为值得探讨,从这篇名著的写作背景和前后文来看,加上了定冠词“国家”和“社会”,显然不是泛指所有的国家和社会,而是特指马克思所要批判和改造的“旧世界”。) 以上便是马克思提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经典论断的前后文。这里较为完整地把它们引录下来,并非照抄书本,搞本本主义,而是为了重现经典作家的逻辑思路,并为我们的研讨提供可靠的文本依据。晚近国际学术界的马克思研究,广泛借鉴了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的大量新成果,更注重联系历史、社会,特别是文化等多层面的背景来诠释经典原著,以求如实地把握马克思的原创性思想。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论断的研讨,显然也应该采纳这样一种更为严谨的、实事求是的做法。 众所周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的早期代表作,写于1843年10月至12月间,刊于1844年的《德法年鉴》。这篇名著在俄文两卷本(1923年首版)和中文四卷本(1972年首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里均被列为开篇之作,由此足见该文在马克思的思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前引几段相对完整、逻辑严谨的文字来看,马克思首先点明了该文的写作背景: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这短短的一句话,当时的读者应能一目了然,但对后世的读者,特别是生活于不同的文化和时代背景下的中国读者来说,恐怕就不如此简单了。为什么宗教批判在当时的德国显得如此重要呢?研读全文可得到诸多重要的提示。 例如,(在当时欧洲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宗教可谓“苦难尘世的神圣光环”;因而,消除“真理的彼岸世界”,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乃是(当时的)历史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了“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了“对法(意指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了“对的批判”。 又如,(当时)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因此,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就是对现代国家及其现实的批判。 再如,(当时的)德国理论是从积极废除宗教出发的,而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在费尔巴哈那里)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一种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由此可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确有其特定且复杂的写作背景,尽管在这篇短文里难以就此展开详尽的考察分析,但我们凭借上列几段重要的提示,应能做出这样两点相对明确的文本解释:首先,“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论断,显然是马克思针对当时欧洲的社会现状而得出的“一个批判性的结论”,其深刻的批判性就在于,通过深思宗教现象的现实社会根源——“一个颠倒的世界所产生的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不仅犀利而且形象地阐明了宗教信仰在贫苦大众当中所发挥的消极作用或负面功能——“是对现实苦难的,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被压迫)人民的鸦片”;其次,“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论断,显然又是马克思着眼于当时德国的理论背景而得出的“一个批判性的结论”,因而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并不限于“宗教社会功能批判”,这是我们接下来要一起探讨的。 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时,理论创新是摆在青年马克思面前的首要任务,而在当时德国的社会和思想背景下,宗教批判则可谓“理论界的制高点”和“学术更新的突破口”。正因如此,青年马克思通过宗教批判,力求扬弃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和终结者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思想观点,阐发一种新的哲学思维方式。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这种新的哲学思维方式主要表述如下: 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 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 我们可把以上原文所表述的哲学思维方式理解为:是人创造了宗教,而并非相反;是人类社会产生了宗教,而并非相反。这也就是说,我们理应通过“现实的人及其社会来解释宗教现象及其问题”。在马克思同一时期写的《论犹太人问题》里,这种逻辑思路表达得更为明确,也更加具体。 我们不是到犹太人的宗教里去寻找犹太人的秘密,而是到现实的犹太人里去寻找犹太教的秘密。 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相当长的时期以来,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 从马克思思想的形成过程来看,上述哲学思维方式不仅为当时德国理论界的宗教批判提供了一种新的逻辑思路,而且为日后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方——唯物史观奠定了理论基调。关于这一点,我们通过对照如下经典论断便可大致了然。 那种使人们满足于这类精神史的观点,本身就是宗教的观点,因为人们抱着这种观点,就会安于宗教,就会认为宗教是Causa Sui [自身原因](因为“自我意识”和“人”也还是宗教的),而不去从经验条件解释宗教,不去说明:一定的工业关系和交往关系如何必然地和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而和一定的国家形式以及一定的宗教意识形式相联系。===首页与分页与分页之间分隔符=== 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在宗教中,人们把自己的经验世界变成一种只是在思想中的、想象中的本质,这个本质作为某种异物与人们对立着。这决不是又可以用其他概念,用“自我意识”以及诸如此类的胡言乱语来解释的,而是应该用一向存在的生产和交往的方式来解释的。这种生产和交往的方式也是不以纯粹概念为转移的,就像自动纺机的发明和铁路的使用不以黑格尔哲学为转移一样。如果他真的想谈宗教的“本质”,即谈这一虚构的本质的物质基础,那么,他就应该既不在“人的本质”中,也不在上帝的宾词中去寻找这个本质,而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 上述论述引自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哲学名著一般被看作唯物史观形成的主要标志,即第一次系统地阐发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到《德意志意识形态》,如此系统地研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著,不但可使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宗教观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原理,更为重要的是,让我们学会如何思考,如何用其科学的方观念来研究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宗教现象及其重大现实问题。这是本文的目的,下面笔者略陈浅见,主要是提出问题,供大家一起思考。 用目前通用的术语来说,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就在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门科学的原则或原理总是简明的。问题在于,我们今天应该如何把作为一种科学方的唯物史观具体落实于我国现阶段的宗教研究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从前引几段经典论述中得到诸多思想深刻的学术启发。譬如,要从现实的社会或国家出发来解释宗教现象及其问题;又如,要把宗教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要用历史来说明宗教;再如,要以经验条件来解释宗教现象及其本质,因为宗教意识形式总是与特定的国家形式、社会形式相联系的,并由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按笔者的理解,上述一系列学术启发的方意义可归结为一句话:要实事求是,以唯物史观的科学态度,与时与地俱进地研究宗教现象的本质与作用。这里之所以在大家耳熟能详的“与时俱进”一词上复加“与地俱进”,就是想强调,我们的宗教研究也要像经济学、学、法学和社会学等研究领域一样,立足当代中国国情,紧随中国社会不断改革开放、走向繁荣富强的前进步伐。就此而言,我们是否应当反省:我国宗教学界的学术观念还不够开放,我们的研究成果还不能适应国家的发展战略呢?究其原因,我们是否应该认可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判断呢?笔者以为,我们的回答应当是明确的。 因此,笔者进而认为,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迫切需要在学术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注重经典论断注释”转向“注重方观念的继承发扬”;再就是,从“批判性的研究倾向及其结论”转向“建设性的研究取向及其结论”。关于第一种观念转变的理由,前面已有较为充分的讨论,无需多做解释。关于第二种观念转变的理由,主要补充说明两点:首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产生于无产阶级时期,其历史使命就在于,批判旧世界,建设新世界。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的宗教理论主要是以批判当时欧洲的资本主义社会为目的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等经典论断便是由此而来的一些批判性的深刻结论;其次,如果这种理论背景诠释没有违背历史的话,我们今天便不能不慎重思考这样两种理论选择了:既然我们所处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均已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生活时代,我们的宗教研究应该坚持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的批判性倾向及其具体结论,还是理应继承发扬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方精神,广泛借鉴国际学术界的新近成果,着眼于当代中国国情,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在正视宗教现象及其正负两方面功能的前提下,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多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积极结论呢?笔者以为,我们对于后一种理论选择的回答也应当是明确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宗教文化研究院院长,哲学系、宗教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此文为作者2009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主办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论坛”上的演讲,略有删节。) (转自中国宗教网)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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