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东提倡无为而无不为的宗教立法之我见

2013年的尾声,回望我们所处的时代,宗教事务中的诸多争议,无不牵涉到宗教场所的修缮、拆建与扩建等问题。这些纷争,不仅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更成为影响社会大局的话题。而在这其中,一个共同点是无一例外地触及到了宗教场所法人地位的问题。大量的寺观教堂,以至于道教和佛教活动场所,其法人地位一直显得模糊不清。在国家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建立科学治理体系的大背景下,这种法治落后的现象愈发凸显。

如何提升宗教事务的法治化水平,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下,宗教立法自然成为了绕不过去的一环。笔者坚信,我们应该尽快启动宗教立法议程。这一点可以从全球范围内进行分析:在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约10个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律,这只是极少数。而绝大部分国家,将其视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并依照法律进行管理,而非单独设立专门法律。

然而,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情况来看,就需要有一部针对性的宗教法来协调宗教与社会关系,同时提高整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此举对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至关重要。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宪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但实际执行时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人甚至将这一自由解释为信仰自由但排除其他形式,如没有具体活动空间或参与方式。

因此,对于那些概念模糊的情况下,一部专门制定的总体性质法律就变得必要起来。它能帮助保护那些信仰者的基本权益,因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尽管没有单独设计出来针对性的“文化”或“传统”之类特殊类别,但是他们已经通过一般性法律保障了这些特定群体的情形。但是在我们的国度里,由于人口中占比较低,那些关于这些特别团体权益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处理,因此设立这样的合规性界定有着深远意义。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推动出一套全面的、明晰而透彻的人文精神指导政策,那么就能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使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民主、平等以及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