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3年,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宗教场所修缮、拆建扩建问题,这些问题与法人地位密切相关。道教和佛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不清晰。在提升法治化水平、构建科学治理体系背景下,宗教领域法治落后情况显著。如何提高法治化水平,宗教立法成为迫切议题。我认为应启动宗教立法议程。
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律,大多数国家将宗教事务视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在宪法保护信仰自由的基础上依法管理。而那些单独有宗教立法的国家,如西班牙、墨西哥等,是在世俗化后的政教关系确立;另类似于波兰等前苏联阵营国家,在90年代设立了关于自由和关系界定。这两种情况与中国不同,因此我们无需单独设立。
然而,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学习看,一部专门的宗教法律对协调关系和提高事务合规性是有益处的。目的在于具体落实宪法保障信仰自由权利。新中国所有宪法都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但实际执行差异大,有人解释为信仰自由但不包括活动自由,并以此干预事务。在概念不清晰的情况下,建立一部专门法律来厘清概念显然必要。
设置专门法律有助于保护信仰者的权益。大多数国家没有这种法律,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口都是信徒,而这些权利早已在一般社会事务中得到保障。但在我国,由于比例较低,不常被考虑。这反映在法律中,对许多与信仰有关的事宜空白,因此设立一部综合性法律全面实施这项自由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一个系统性的特定神职人员或团体(如传统天主公会、伊斯兰社群)可能拥有更好的组织结构和财政资源,以支持其活动。此外,他们通常能够更有效地代表成员并影响政策制定过程。此外,他们可能享有一定的免税待遇或其他优惠,这对于维持他们的地盘非常重要。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来扩展其运作范围,并且他们通常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官方支持或认可,有时甚至直接由政府任命领导者。如果我们希望我们的社区更加包容,我们应该鼓励所有类型的人口组别参与公共生活,而不是仅限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此外,我们也应该努力创造一种环境,其中每个人都能感到安全而不会遭受歧视或暴力。如果我们成功实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社区将更加繁荣昌盛,而且每个人都会感到自己是一个真正受尊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