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脚步即将离去,回望往昔,我们发现宗教事务中,宗教场所的维修、拆除、扩建等议题不仅频繁引起社会关注,而且成为了公共话题的焦点。这些争论,无一例外地牵涉到宗教场所法人身份的模糊性。在国家不断提升法治水平,构建科学管理体系的大背景下,这些法律落后的窘境显得尤为突出。如何提升宗教事务的法治水准?这无疑是绕不过去的一环。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约10个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这在全世界来说只是一个极少数。而绝大部分国家,将宗教视作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在宪法保障了信仰自由后,以普通行政手段来处理。这两种情况与中国截然不同,因此也成为我们不需要单独立法的一个理由之一。
然而,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宗教实践来看,有设立一部专门关于宗教的事务法律,对于协调与社会关系,以及提高法治水准,其益处远远超过可能存在的问题。
宗族立法本质上是为了具体执行宪法中的公民信仰自由权利保障。新中国修订过的每一次宪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这也是现代国家对于任何一种信仰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基础。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差异巨大,有人甚至用“信仰自由”这个名义限制其他形式的人类活动,而以此作为干预他们领域的事情。这在人们对基本概念理解混乱的情况下,建立一部专门关于这些概念和思想结构清晰、合理顺畅的话语系统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制定这样的法律,可以保护那些追求不同信仰的人们的心灵免受侵害。虽然许多国家没有特别针对性的关于这种行为或态度的情感上的要求,但他们通常已经包含了对这些情感表达方式进行防护的手段。此外,在我们的国度里,由于基督徒并不占据人口的大多数,他们对于这种情感表达方式几乎毫无了解。而且,即便政府官员考虑问题时,也很少会把这种情感因素纳入考虑之列。这反映在法律文件上,就是很多相关内容都是空白,所以设立一个全面覆盖所有形式的人类感情表达以及提供它们所需支持并予以保障的话语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最终,这样的政策框架将为整个社会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环境,让人们能够更自如地进行自己的生活,同时也使得各种不同的文化可以共存并互相尊重。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声音可以被听到,并且得到适当的地位,它们不会因为某些人的偏见而遭到压迫或忽略,因为它是一个基于普遍价值观念共同创造出来的地方,那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