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脚步即将离去,回望往昔,我们发现宗教事务中,宗教场所的维修、拆除、扩建等议题不仅频繁引起社会关注,而且成为了公共话题的焦点。这些争论,无一例外地牵涉到宗教场所法人身份的模糊性。在国家不断提升法治水平,构建科学管理体系的大背景下,宗教领域法律落后的窘境显得尤为突出。如何提高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程度?在综合各方面情况下,推动宗教立法仍旧是绕不过去的一环。我认为,我们应当尽快启动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讨论。
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独立专门宗教法规的,只有约10个国家,这比例微不足道。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国家,将其视为宪法保障信仰自由后的事务部分,并通过法律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独设立专门法律。那些拥有单独专门法律的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西班牙、墨西哥及秘鲁等传统天主教国,在世俗化之后通过立法确立了政与神之间关系;二类则是波兰、匈牙利、捷克及俄罗斯等前苏联阵营国,在90年代后期设定了新规定,以重新界定信仰与国家之间以及社群关系。这两种类型的情况,与我们的国内环境相比,都存在很大差异,这也是中国无需单独设立特殊宗教法律的一个理由之一。
然而,从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对中国信仰实践进行观察,可以看出,一部全面而系统性的关于宗教学说应该被制定出来,对于协调信仰与社会间关系,以及提高整个领域内政策执行力度,都会带来巨大的益处。
我坚持认为,目的旨在具体实施宪法中明确保障公民享有的信仰自由权利。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每一次宪法修订都强调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信念活动和发展提供必要依据。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基本概念理解不清晰,有些人甚至把宪文中的规定解释成允许人们有信念,但禁止他们参与任何形式的事业活动,并用此作为由头干预其他人的祷告或仪式。此时建立一个全面的专门条款,不仅能理顺混乱,还显得非常必要。
有助于保护所有拥抱某种精神体验的人们的心灵自由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并没有自己的特定的“崇拜”相关规章制度,其原因之一便是很多地方上的忠诚者占总人口数量较高,因此这些忠诚者的权益早已被包含进常规社会事务之中。而我们这里,即使如此小众但也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同空白般缺乏明确指导。因此,我主张制定一个涵盖一切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使真正愿意探索更深层次了解自我及其宇宙意义的人们能够获得最广泛最合理的情感支持和尊重从现在开始就要行动起来,以建设一个更加包容平衡且充满希望的地方。
最后,让我们一起努力,为实现一个更加完善、高效且符合现代标准的地方做出贡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