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东宗教立法之无为我见万卷书海中独抒己见

2013年的脚步即将离去,回望往昔,我们发现宗教事务中,宗教场所的修缮、拆建、扩建等议题频繁引发社会关注,成为公众话题的焦点。这些争论,无不牵涉到宗教法人地位的不确定性。遍布国土的大量寺观和教堂,其中道教和佛教活动场所尤为显著,其法人地位长期模糊。在国家不断提升法治水平、构建科学治理体系的背景下,宗教领域法治落后的局面愈发凸显。如何提高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程度,对于综合考量各种情况而言,宗教立法仍是绕不过去的一环。我认为,我们应尽快启动关于这一议程的讨论。

在全球近20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独立专门宗教法律的地方仅占5%,属于少数。而绝大多数国家则把宗教视为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在宪法保障信仰自由基础上依法管理,不设单独法律。此类单独立法国家主要包括传统天主圣职者的西班牙、墨西哥及秘鲁,以及前苏联阵营如波兰、匈牙利、捷克与俄罗斯,这些背景与我国迥然不同,这也成为了中国无需单一立法的一个理由之一。

然而,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待宗教学习实践方面看来,将迅速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此类事务的法律,对于协调其与社会关系以及提升相关事务之法律规矩,是显得极具益处。

通过进行这项立法,可以更好地具体落实宪章中的公民信仰自由权利。这也是现代国家新中国修订过所有宪章规定了公民信仰自由权利,并且作为现代社群发展中最基本稳定的依据。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差异很大,有人甚至解释为有信仰者有自由,但没有活动自由,以此干预其内部事務。在未能准确理解有关基本概念的情况下,一部专门用于解决这些问题并理顺思想的问题显得必要起来。

此外,这样的措施对于保护那些信仰者的人权也同样重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特定的关于这种行为的话语,而一个关键原因是他们通常人口中的大多数都是这样的信徒,因此他们早就被包含在一般社会的事务条例里得到保障。而我们这个地方因为比例较低,所以常常被忽略。这反映在法律层面上许多与它们有关的事项在条款内都是空白,因此设立一种全面的组织以全面落实这一原则具有现实意义。

最后,这将为提高整个区域的事情规范化水平奠定基础当前因素出现的问题很多关键点就是无法明确界定哪个个人或团体拥有某个场所以法人资格例如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迁移问题经常出现其中涉及到谁应该是该场所的地产所有者根据目前状况看一些比如天主圣职者和伊斯兰社区的情况比较清晰但佛学道学以及民间小型社区的情况就复杂很多这里提到的传统机构通常称作“公共财产”实际上说不清楚真正负责人由谁掌控。在高度市场经济发展时代这样一种情况已经影响到了整个现代化进程了

从80年代开始,就有人提出要建立这样的规则现在已经过去30年中国社会已变得更加现代化如果当时市场经济还未普及且整体上的规范性还不足以处理这些事情,那么现在全面依靠律师来管理一切那样的做 法是不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