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2017年8月26日签署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和祖国统一。2005年施行的《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条例》加以修订,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条例》的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各级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条例》提出要进一步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定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加强对宗教财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法制办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8月26日,总理签署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施行12年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 党的以来,以为核心的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016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国家宗教局于2016年6月向报送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赴地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6月14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2017年8月26日,总理签署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主要着眼6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问: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 问:条例在维护和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等行为的处罚。 问: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问: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继续浏览:1 23456789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