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中国古代宗教法

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宪法。与西方现代社会相比,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但这并不是说中国古代没有法律,从子产“铸刑鼎”、邓析“做刑书”开始,中国就出现了明文法。但是正如当时的“法”被称为“刑”一样,所谓的法律只是治理百姓的“刑法”,而没有约束统治者的“宪法”。中国古代帝王“张口为经,吐字为法”,每一句话都是至高无上的“金口玉言”,任何法条都必须服从帝王的“敕令”。刑法只是“敕令”的解释或补充,没有任何独立意义。 表现在“宗教法”方面,就是只有管理宗教组织、宗的刑法,没有约束政府的“行政法”。因此历史上不断会出现帝王将个人的信仰凌驾于国家宗教政策、法律的情况。例如“三武一宗”4次佛教法难,大多具有帝王崇道排佛的背景。再比如唐代宗教管理机构的几次变迁,都与当朝皇帝的信仰有关。唐高祖、太宗为了抬高皇室,以老子为“朕之先宗”,故将道士女冠排在僧尼之前。武则天以“释氏开之阶,升于道教之上”。唐玄宗为了强调“道先佛后”,把原先佛、道教都归礼部祠祀私改成道教归“宗正府”,将道士女冠看成皇族贵胄。唐武宗会昌灭佛,为了强调佛教是“夷狄之教”,则把佛教归“主客司”。唐宣宗恢复佛教,把佛、道教通归“两街功德使”。这一番变化充分表现出古代中国帝王的权力至高无上,个人意志为所欲为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还缺少有效性、可行性。主义的体制必然使其管理表现为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宗教管理也是如此。经过长期的实践,统治阶级认识到,各种宗教可能成为辅助统治的工具,也可能对统治造成伤害。因此在“王道所不废”的大前提下,关键是找到一种将各种宗教控制在一定规模的方法。但是主义体制下,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故各种管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都要大打折扣,效率很低或根本无效。 例如控制宗人数问题,历朝政府制定了多种政策。从两晋时期就提出用“沙汰沙门”的办法控制僧尼的数量。那么什么样的僧尼应当沙汰呢?桓玄最早提出:“沙门有能申述经诰,畅说义理,或禁行修整,足以宣寄大化。其有违于此者,悉皆罢遣。”(《高僧传·慧远传》)熟悉是检查出于虔诚信仰出家和为了逃避赋税出家的重要标准,但是又如何鉴定僧尼“申述经诰,畅说义理”呢?还是没有办法。到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公元436年)沙汰沙门,一次仅“罢道者数百人。”(《南史·夷貊上》)对于全国数万僧尼之数,这区区数百人实在是微不足道的。到了隋唐,区分僧尼是否熟悉有了更加量化的办法,开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诵二百纸经。每一年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唐会要》卷四十九)但是这样的办法仍然是难以贯彻的,天下哪有那么多官员去考察和尚诵经呢?结果还是无法达到控制僧尼人数的目的。 管理的低效性甚至无效性,必然造成政府管理目标的落空。北魏司空王澄在奏疏中所说:“臣闻设令在于必行,立罚贵能肃物;令而不行,不如无令。罚不能肃,孰与亡罚。顷明诏屡下,而造者更滋。”(《魏书·释老志》)可控的、有序的管理如果达不到目标,统治者往往就会采用一些极端的、暴力的措施。历史上“三武一宗”等几次法难,大多是管理失效的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宗教的法律不应过分琐碎、严苛。法律应当明确,但是不应过分琐碎。明清两代为了达到通过严管减少并逐渐消灭宗教的目的,制定了非常周密、详细、甚至过分繁琐的律条。例如明代规定,“瑜伽僧,既入佛刹,已集成众。赴应世俗,所酬之资,验日验僧,每一日每一僧钱五百文,主磬写疏,召请三执事,每僧各一千文。”(同上)普通僧人到民间举行法事,每人每天收费五百文,寺庙“三纲”等主持僧人,每人每天收费一千文。另外还规定:“凡僧与俗斋,其合用文书,务依修斋行移体式。除一表、三申、三牒、三帖、三疏、三榜,不许文繁别立名色,妄费纸劄以耗民财。”(同上)连宗教活动中使用的表笺符牒之数量,政府都有了规定,表面看是为了防止不法僧人欺诈民财,其背后的动机,还是在于要控制宗教组织的经济收入。 为了使佛教各种宗派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明王朝想出一个办法,即规定各种僧人必须穿不同颜色的僧服。“洪武十四年定,禅僧,茶褐常服,青绦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绦浅红袈裟。教僧,皂常服,黑绦浅红袈裟。僧官如之。惟僧录司官,袈裟,绿文及环皆饰以金。道士,常服青法服,朝衣皆赤,道官亦如之。惟道录司官,法服、朝服,绿文饰金。凡在京道官,红道衣,金襕,木简。在外道官,红道衣,木简,不用金襕。道士,青道服,木简。”(《明史·舆服三》)不仅规定了各种宗派僧人的常服,而且规定了僧官、道官的朝服,如此细致的区分,可以说是把正统宗教管得死死的。细致的法规虽然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也使宗教发展的空间十分狭小了。 明清王朝的佛、道教政策的主旨,就是要切断正统宗教与民间宗教的联系,防止一些民间宗教领袖利用僧人、道士的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壮大民间宗教力量。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发布“申明佛教榜册”。这条政府的“榜文”明确无误地说明,严格限制宗的活动,就是为了防止僧俗混杂的情况。使之按照禅、讲、教的分类,各司其职。具体办法包括:“自经兵之后,僧无统纪。若府若州,合令僧纲司、僧正司。验倚郭县分,僧会司验本县僧人。杂处民间者见其实数,于见有佛到处,会众以成丛林,清规以安禅。”在政府建立僧录司、道录司以后,要对社会上的僧道进行清查,使之各归丛林,按照禅门清规生活。“令下之后,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有眷属,潜住民间,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对于政府命令下达后仍然不归丛林者,要严厉惩罚,甚至处以死刑。对于窝藏者,可处以流放三千里的重罪。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明廷又发布新的“榜册”,进一步规定“或居山泽,或守常住,或游诸方。不干于民,不妄入巿村。”(同上)这是规定僧人只能隐居山林,或游方学,不得肆意进入村市。对于那些不听禁令者,“僧合避者,不许奔走巿村,以化缘为繇,致令无藉,有伤佛教。若有此等,擒获到官,治以败坏祖风之罪。” 明清时代高度的君主制度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对正统宗教的过度管理致使正统宗教的退化。这种退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思想理论上的退化,佛教和道教都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减少了对民众的吸引力;二是对于佛、道教度牒的不合理“限制”,导致一些本来信仰佛、道教的僧道,反而走进了“地下的”、民间宗教的队伍。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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