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无为而无不为,完善宗教立法,是构建法治中国的关键之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形成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一体建设。宗教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其存在性及其影响力,是我们必须面对并正视的一个基本现实。科学地认识宗教现象,正确管理宗教事务,不仅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民族团结的关键。
完善宗教立法,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及信仰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也符合党的报告提出的“发挥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以及新修订党章中“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精神。
然而,在当前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和谐因素,如“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中的利益冲突;涉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有关清真寺等场所的地位问题;以及涉及到拆迁补偿机制与保护问题等。此外,由于各种分裂主义势力不断制造事端,对边疆地区造成破坏,并且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外交形象,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规范。
要尊重宗教组织自身规律特点,同时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以地方性规定作为补充,为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文主义现代化体系提供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国家立法机关推动为核心,以现行《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基础,不断深化改革,使得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每个家庭得到安宁,每个社区保持繁荣,每个城市享受秩序,每个村庄获得希望,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温暖,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到安全与幸福。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只有通过合理规划和有效执行,可以真正实现各方面资源共享,大幅提高整体效率,从而促进全面发展,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