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过去,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道教不讲授法治,也不重视法治。 这主要是因为《老子》中法治思想的本质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或者只是把道教理解为老庄思想而忽视了对黄老道教的研究。 系统地认识道家法治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老子的法治思想。 《老子》把与道分离的“德、仁、义、礼、法”称为“道之华”、“愚之始”。 但它对“德、仁、义、礼、法”合乎道的态度却令人钦佩,如对“善仁”的期待、对“贤师”的推崇、对“无”的抵制等。德行师”。 针对春秋时期“侯王”肆意妄为、横行恶法、无所作为、不遵法度的情况,《老子》明确指出:“民之饥渴,民之饥渴”。是因为他们的赋税太多了。治理意味着有能力做事就很难统治;如果基于求生存的价值,人民就很难轻视死亡。 ”。 也就是说,不守法、肆意妄为的统治者,是社会混乱的根源,恶法盛行,必然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老子》强调:“天下有许多禁忌,但人民却很贫穷; 利器多,国微弱; 花样繁多,怪事滋生; 法制善,贼多。”只有实行“善法”,才会有“恢复天网而不失”的效果,使人们逐渐回归自然本性。《老子》强调,社会混乱的根源在于无法可依,或者无法可依,邪法盛行。

黄老道家法治思想。 黄老道学既是老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又融合了儒家、法家等各家的观点。 它揭示了法的起源、特征以及法与道的内在关系,探讨了道德与刑罚、立法、正义等具体问题。 关于黄老道思想的划分和著作的真伪,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 但对于《黄帝四经》、《管子》、《淮南子》等黄老道家著作,却没有多少分歧。 黄老道家提出了“道圣法”的主张。 《黄帝四经》云:“道生法,法以绳导得失,直者也。故修道者,创法而不敢犯。” ,而法既立而不敢废,故能自引用绳,则见世不惑。” 《管子》载:“监督事务靠法,法出于权,权出于道”。 “权”具有公认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它源于道,生于道。 黄老道教认为,道有“生而不生,行而不恃,长而不杀”的“玄德”。 法是道在社会政治领域的体现; 成为法律的固有规定。 从道教以法治国,不仅确认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而且开辟了道教统治世界的道路。

黄老道教主张执法“公无私”。 既然“道生法”,法是道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允许超越或蔑视法律。 《沈子》曰:“故圣人不能越法而妄谋,辩士不能越法而独断,学者不能违背法而出名,臣不能犯法立功”; “任何法律”。 慎子极力反对“人治”,认为“人治”是最大的“自私”。 他极力主张执法“公开、无私”。 黄老道家在司法上十分重视刑德相结合,以德为先,刑为其次。 《经法》云:“遵法者必正,以法治者不可乱”。 它主张刑德并用,但德在先,刑在后。 司法官员秉持正义,排除私心,赏罚可信。 换句话说,就是要树立司法公信力。 黄老道家所说的“无为”,与《老子》中的“无为”是不同的。 《十大经》云:“欲知得失,请判其名,观其形。刑罚不断,自决。是我,愈静,不断自行之事。”这是我的不作为。” 这里所说的“无为”,具体体现为“在法律明确的条件下,在社会秩序的秩序下,人人都可以与人民群众劳动。”主张鼓励人们在法律框架内发展生产、致富。对于黄老道来说,人民的富裕不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也是人们遵守法律的前提,这些黄老道的法治思想至今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广东医学院、湛江师范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日第15页)